政讯通中心

欢迎访问 法治纪实网!

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
当前所在:首页 > 政策法规 > 应当受到纪律处理处分的行为

应当受到纪律处理处分的行为

发布时间:2024-11-30 来源: 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:佚名

  

  基本释义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条规定: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违反党和国家政策,违反社会主义道德,危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,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,都必须受到追究。

  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给予处理处分应当符合的条件

  第一,该行为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违反党和国家政策,或者违反社会主义道德。

  第二,该行为危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。这是违纪行为的实质性特征。

  第三,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,即有明确的追责依据。

  执纪审查重点

 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、不收手,问题线索反映集中、群众反映强烈,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。

  
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gsjw.gov.cn/contents/63436.html
[免责声明]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,仅供学习交流使用,不构成商业目的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,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。

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
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

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,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。法治纪实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。
本网部分转载文章、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,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。

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| 政讯通-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

法治纪实网 fzjsl.org.cn 版权所有。

京ICP备14049160号-57

联系电话:010-56212745、010-53382908,
监督电话:18518469856,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:010-57028685

第一办公区: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;第二办公区: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

邮箱:qgfzdyzx@163.com  客服QQ:3206414697 通联QQ:1224368922

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